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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本文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作出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修改内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
  •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度令第2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为了加强对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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